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内容提要」本文旨在从法理学的高度来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以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作为科学地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逻辑点,通过对法的调整机制和内在特质所具有的普遍性进行分析,提出了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协调说”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法律规范,协调法21世纪是一个充满挑战与机遇的新世纪,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大发展、大融合必然导致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化水平与日俱增,并趋于前所未有的高度
如何认识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不仅是国际法学中最重要一个论题,而且也应引起整个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广泛关注
一百多年来,尽管西方法学理论界作出了种种设想和求证,但迄今为止尚未达成共识
尤其是对以新兴发展中国家居多的亚洲地区来说,更是一个相当薄弱的理论研究领域,也是国家法律体系中规范不足甚至模糊不清的问题,严重地制约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生存与发展
为此,深入探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是科学地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逻辑起点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观点,最典型的是一元论和二元论
其中,一元论又分为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注:对此,各派权威学者均作为了较系统归纳,兹不赘述,详见[奥]阿
菲德罗斯等:《国际法》(上),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0~153页;[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4-32页;周鲠生:《国际法》(上),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6-27页;等等
),而二元论似乎是现代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注:二元论几乎成为较为流行、较有权威的观点
如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就指出“本书作者极同意这种见解
”虽然二元论还有不完善之处,但总的说来,它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重大区别的观点是比较接近客观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