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常见问题解答(一)文法部中央电大文法部石蕾2007年04月06日文章浏览次数:51责任教师联系方式:李子健:superlizijian@126.com资料来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问:本课程的名称叫国际法,和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是什么关系?答:“国际法”和“国际公法”是一个意思,过去大家将本门课的名称叫“国际公法”但是现在国际上和我国的学术界都习惯将之称为“国际法”,所以本课程的名称也是“国际法”而不再用“国际公法”。国际法历史上曾有万民法、万国法、万国公法的称呼。“国际法”和“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的主要是不同国家的个人与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民事关系。国际私法基本上是国内法,所以有人称之为“涉外民法”或“冲突法”。他们之间有区别也有联系,但不能把他们看作是一对概念。问:是否任何一门课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国际法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答:国际法学是研究国际法的科学。国际法的研究对象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这一点与国内法研究对象有很大的不同,教材上讲述了国际法的特征对我们理解这个问题很有帮助。为了帮助大家理解这个问题,我不妨把他再展开一下,主要是帮助大家理解:国际法是与国内法不同的特殊法律体系,它的主要特点是:(一)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有主权的,因此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特点。(二)国际法的制订者是国家本身。是国家在合作与斗争过程中,通过明示(条约)或默示(惯例)的协议,直接制订或认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三)国际法没有,也不应该有统一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它是由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强制为保障的。(四)国际法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开始产生,通过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合作与斗争达成的协议而形成、变化和发展的。它不是某个或某类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直接反映,但也不是超阶级的。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极力按照自己的利益来主张、解释和利用国际法。(五)国际法的渊源(形成方式)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例(习惯法)。国际法与国内法共同的特点是:国际法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有了国家、就产生了国家关系、就会出现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都是以外力(单独或集体的强制)为保障的。我们要把这种认识贯彻到本课程学习的始终,贯彻到本书各章的学习中去。等到各章都学习以后,回过头来再来思考这个问题相信大家会有新的认识和收获。问:关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和国际法的发展历史我们应如何掌握?答:关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但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这个问题不作为学习和考核的重点,大家只要知道那些学派和其代表人物就可以了。关于国际法的发展历史我们应掌握的是一些重要的历史事件和现代国际法的发展的主要表现。问:关于国际法的渊源我们感到理解起来有些困难,能否再给我们一些学习方面的帮助?答:关于国际法的渊源这个问题是有些复杂,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但我们要求大家掌握教材上的内容。国际法的渊源可以有两种意义:其一;他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赖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其二:是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从法律的观点来说,前一意义的渊源才是国际法的渊源;后一意义的渊源只能说是国际法的历史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国际习惯,除此还有一般法律原则。(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主是要国家)以国际法为准确立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国的一般实践被接受为法律者。是不成文的国际法规范。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个是各国的一般实践,称物质因素:另一个是这种国际实践表现的行为规范被各国普遍承认具有法律拘束力,即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称为“法律的确信”或“心理因素”。国际习惯形成后对所有未提出异议的国家具有拘束力,但对习惯形成过程中持反对意见者一般不发生效力。国际习惯就是习惯法,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对国际法规范的形成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