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村客车通行条件XX省交通运输厅XX省公安厅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XX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通知(闽交运〔20XX〕5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漳州开发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XX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XX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有效期至下次修改完善前
XX省交通运输厅XX省公安厅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六日XX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为了促进农村客运事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XX省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农村公路技术条件(一)通行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其技术指标、安全设施、桥涵等应参照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和XX省地方标准《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db35/t740-200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经验收合格的四级及以上的农村公路
(二)采用XX省地方标准中的受限指标建设路段,应按要求加强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置
特殊情况下,农村公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12%,单车道转弯半径小于15米的急弯路面加宽值不应小于2
5米,道路桥梁承载能力应不小于6吨(轴荷)并同步限制桥梁通行车辆荷载
二、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条件(一)申请从事农村公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第1页共3页件:1、车辆的结构和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交通行业标准《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以及地方标准《XX省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db35/t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