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快城镇化发展,强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鼓励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一)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的;(三)农村新村建设的
严格禁止农村村民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单独建设住宅
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因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建设住宅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禁止农村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严禁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迂安置的;第1页共3页(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四)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经批准回原村庄、集镇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