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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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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发布文号】体政字[2007]63号【发布日期】2007-10-08【生效日期】2007-10-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开展《反兴奋剂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体政字[2007]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厅(局)、法制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反兴奋剂立法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条例颁布实施三年多来,在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反兴奋剂职责,加强兴奋剂药源控制和兴奋剂检查工作,保护运动员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全面了解各地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推进反兴奋剂工作的深入开展,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创造一个干净、公平的竞争环境,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定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间联合开展条例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标了解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及对反兴奋剂工作的作用,查找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或相关立法建议,推动反兴奋剂工作进一步有效开展,为把北京2008年奥运会“”办成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奠定坚实基础。二、检查内容(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情况,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对条例的了解和认知程度;(二)各有关部门对条例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体育部门:1、实施运动员注册管理的体育社会团体对注册运动员,运动员管理单位对所属运动员和教练、领队、队医等运动员辅助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教育、培训情况。相关人员是否熟悉反兴奋剂法规及有关管理制度,是否熟悉各自的反兴奋剂义务,是否了解国家公布的兴奋剂目录;2、运动员管理单位是否为其所属运动员约定了医疗机构;3、有关单位在兴奋剂检查中是否出现过相关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行为,接受处罚后采取了哪些教育和改进措施;4、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对注册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如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运动员辅助人员、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运动员管理单位拒绝、阻挠兴奋剂检查等)是否规定了明确的处理措施、处理程序以及当事人的抗辩权和申诉权;5、运动员辅助人员是否尽到了教育、提示运动员不得使用兴奋剂,并向运动员提供有关反兴奋剂规则的咨询义务;6、在体育社会团体中注册的运动员接受医疗诊断时,是否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向医师说明了其运动员的身份,是否能够严格遵守治疗性用药豁免的规定;7、兴奋剂检查人员是否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8、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及其专业指导人员对条例的了解和落实情况,是否向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或食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对生产企业擅自生产或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查处情况,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记录的留存情况;2、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委托生产的备案情况;3、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是否取得经营资格,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和出入库登记记录的留存情况;4、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重点对奥运举办城市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清理整顿);5、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企业以及进口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渠道销售该类药品,对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违规销售的查处情况;6、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的审批情况;7、对于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在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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