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为规范评审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城市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国家卫生城市每2年命名一次,逢单数年为申报年
国家卫生城市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
申报资格为命名2年以上的省、自治区卫生城市,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申报城市需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经其复核符合条件后向全国爱卫会推荐
申报及推荐材料包括:(一)申报城市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交的申请报告;(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三)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旅游地图(最新版));(四)必备条件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五)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六)省、自治区爱卫会推荐报告及考核鉴定意见
以上材料需提供文本格式和电子格式各1份
二、评审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由爱国卫生、卫生、建设、环保等方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每次评审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评审工作包括资料初审、暗访、技术评估、专家审定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初审和暗访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省、自治区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城市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告知推荐单位
对于受理的申报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6个月内派遣专家组进行暗访,并于暗访结束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和影像资料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
申报城市根据暗访意见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整改
暗访重点是抽查申报城市日常卫生管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
(二)技术评估通过暗访的城市,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暗访提出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