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5〕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3年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将“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纳入“职业性传染病”类别
为规范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处理程序,并为艾滋病职业暴露诊断提供依据,我委制定了《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www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年7月8日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为艾滋病职业暴露感染提供诊断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等因职业活动发生以下导致感染或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一)被含有艾滋病病毒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及其他器具刺伤皮肤的;(二)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的;(三)被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本、废弃物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的;(四)其他因职业活动发生或可能感染艾滋病的
第三条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包括处置和调查工作,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暴露处置工作需要,指定辖区内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置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和相关服务信息
处置机构承担职业暴露的现场处置、处置指导、暴露后感染危险性评估咨询、预防性治疗、实验室检测、收集保存接触暴露源的相关信息、信息登记报告以及随访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1-2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调查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调查机构承担职业暴露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