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进出口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淋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
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理解
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不同
【分析】:我进出口公司从报CIF大阪改为FOB大连价时,应将报价降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
当按FOB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
按CIF打阪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如改为FOB大连成交,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七月底开始,连续多次催外商开证
8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8月28日,我方才收到信用证证实书,该证实书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
经办人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你认为,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的主要教训:(1)规定装运期时应考虑将装运期和开证日期有机衔接起来
(2)审证时,应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发现问题,影响我方安全收汇时,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后才能对外发货
我国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某年12月交货
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
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问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
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次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
试分析:(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