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5号【发布日期】2002-10-30【生效日期】2002-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35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2年10月15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二年十月三十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物研制和临床研究,申请药物临床研究、药品生产或者进口,以及进行相关的药品注册检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作出是否同意进行药物临床研究、生产药品或者进口药品决定的审批过程,包括对申请变更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内容的审批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及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快速审批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研究、药品生产和进口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六条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
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是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