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文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发布日期】2001-03-15【生效日期】2001-03-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