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局文件精神,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配置合理为原则,对固定资产实行网络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
各部门职责如下:(一)办公室作为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分局各类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新增、更新、维修、报损、报废等提出审查意见;办理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保管发放、合理调配、组织维修和报废、处置等事宜;组织固定资产清查和处理,登记固定资产实物、数量、金额,确保固定资产帐物相符
(二)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建帐、核算,确保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相符;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年度预算编制,办理政府采购的申报手续
(三)信息办负责协助办公室对购置技术性设备鉴定验收及技术认定,负责局与所、所与所电脑类固定资产的调拨及对固定资产电算化软件的维护、升级工作
(四)各使用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本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协助办公室搞好管理
各科所的固定资产使用人承担使用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的直接责任
第二章固定资产标准与范围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分为十类: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俱用具及其他
第三章固定资产计价第五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
具体分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