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履行监督职能,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监督委员会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监督工作,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维护科学基金制的公正性、科学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弘扬科学道德,反对科学不端行为,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环境,促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委员若干人,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聘任
主任、副主任为当然委员
第五条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完善科学基金监督规章制度;(二)受理与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做出处理,必要时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三)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管理以及实施等进行监督;(四)对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开展科学道德宣传、教育及有关活动
第七条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委员第八条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科学家和管理专家担任,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素质;(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三)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四)热心科学基金监督工作
第九条监督委员会委员的义务:(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二)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能;(三)出席监督委员会的会议;(四)听取和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五)维护科学基金的声誉
第十条监督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一)对监督委员会重要工作决定或决议行使表决权;(二)对科学基金工作中的违规或不端行为提出质询;(三)对有损科学基金声誉的行为提出批评;(四)受监督委员会委托对科学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