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国际私法)1、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2、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6、国内判例: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8、冲突规范: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9、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11、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12、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