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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国际私法规范由于其不同于一般实体规范之特殊制度,故而在适用的时候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是要通过识别,寻找连接点,确立准据法,通过准据法来确立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一般的国际私法教材从国际私法的一般理论再到分则,而分则一般又是延续民法的基本体系,中间于债权部分加上了国际经济法(主要是国际贸易法)的一些内容,最后加上争端解决机制。这样一来,学生得到的国际私法知识是一堆于国内民法教材相对应的知识体系,很难对整个国际私法有一个整体的把握。要对国际私法有一个整体的把握,需从国际私法在案件中适用来把握,尤其是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上来把握。一、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一般程序法院面对一个涉外民事案件需要作些什么呢?(一)识别首先受理此案的法官要搞清楚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什么事情,搞清楚之后他才能确定自己是否有管辖权,有了管辖权之后才会决定是否管辖。那么,搞清楚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什么事情这种行为与国际私法制度相对应的是什么呢?是识别。通过识别,将一定的事实进行归纳、分类,从而确定是否为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可能运用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或者直接适用国际条约,案件属于什么性质,可能运用哪些冲突规范。因此对于一个法官来说,其首要的事情便是识别。(二)确立管辖权识别完成之后,法官同时就会对是否有管辖权作出判断,这种判断首先要确定本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果根据法院地国诉讼法或国际条约本国法院有管辖权,那么再根据法院地法确定本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果有,那么再决定是否管辖,有时即使该法院有管辖权法官也不一定就非要受理不可,因为可能存在“不方便法院”或“不适宜法院”等情况1。(三)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运用本国的冲突规范经过识别,法官确立自己有管辖权并且受理案件之后,将案件定性,确定这个案件是侵权或者合同之债,或者继承,或者物权,或者其他什么案件。那么这个时候法官就面临着适用法律的问题了。1.直接适用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如果存在可资适用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而该案件又可以适用该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从理论上讲,国际条约有统一实体规范和统一冲突规范,那么统一实体规范和统一冲突1在著名的印度“博帕尔惨案”中,美国纽约南部地方法院就以“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印度政府代理印度人民对美国联合化合总公司的诉讼请求。——参见姚梅镇、余劲松国际经济法成案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规范都在被选择的范围之内,如果统一实体规范能够直接解决案件,那么统一冲突规范可以不去考虑。如果没有可资适用的统一实体规范,那么统一冲突规范理应被适用。不过法官直接适用统一冲突规范的情况很少见。对于国际惯例,一般认为其适用应该在没有条约可资适用之后才予以适用,不过国际条约中有很多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所以法官也不一定就会在没有条约可适用之后再考虑国际惯例的适用,而是可能直接适用国际惯例。2.适用本国冲突规范当法官无可资适用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或者认为现有的条约或者惯例不适合用来调整该案件的时候,那么法官这时需要做的事情就是直接适用本国的冲突规范。这个冲突规范是根据识别而选定的。如果法官在识别的时候将该案件识别为侵权案件,那么再从本国的众多冲突规范中寻找出关于侵权的冲突规范。(四)寻找连接点当法官找出了本国的冲突规范之后,接下来要做的事情就是寻找连接点,通过连接点来确立准据法。这个寻找连接点的过程就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了。通过该案件中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婚姻缔结地、合同订立地、履行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侵权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等因素来确定一个最终的连接因素。(五)确定准据法最终的连接点确定之后,准据法也就被确定了。其实严格的说,直接适用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也是准据法的适用,所以将准据法定性为是“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而用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实体的规范”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六)准据法的查明准据法可能为内国法(即法院地法),也可能为外国法。如果为外国法,那么就需要对准据法的内容进行查明,如何查明准据法,前面已经有详细叙述,此不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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