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国籍和住所的确定2010-12-2910:20:49——兼论《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草案)》第6条和第18条的相互关系李旺【作者简介】李旺(1964-),男,汉族,辽宁辽阳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国籍和住所是国际私法上最重要的两个连结点,构成传统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确定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尤为重要
当前国际私法立法草案关于国籍、住所的确定和在住所冲突时住所地法的确定都做出了规定,本文围绕立法草案所设计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指出其所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连结点/国籍/住所/国际私法立法我国正在起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即《民法(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第6条和第18条就国籍连结点的确定和住所的冲突作出了规定,本文就此加以梳理,并就上述《草案》第6条与第18条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指出其所存在的问题
一、国籍依照各国的国籍法加以确定(一)国籍的确定依相关国家的国籍法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了一个人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关系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国籍属于各国的国内事务,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制定自己的国籍法,在什么条件下赋予国籍由各国自己决定
《草案》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其规定来看应该排除适用法院地法
而国际私法学界早于上个世纪90年代起草的《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六稿)第59条规定“自然人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依该国籍产生疑问时所涉国家的法律确定”
那么我们从这两者的规定可以得出国籍的确定是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即国籍法,采取的是“领土法主义”的方法
根据领土法主义确定自然人的本国法方法如下:如自然人甲某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其出生在中国,依照我国《国籍法》第4条甲某出生时取得中国国籍
2001年甲某迁往加拿大,并于2005年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取得了加拿大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