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警察应对“袭警”袭警事件在世界各国都有发生,在某些国家,此类问题还很严重。如何减少警察不必要的伤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警方共同关注的课题。纵观世界各发达国家,在美国这样一个有3亿人口且私人枪支泛滥的超级大国,平均每年因公殉职的警察仅163人,日本平均每年因公殉职的警察仅10人左右,且大部分是由于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原因死亡,德国平均每年因公殉职的警察仅6.8名。通过进一步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上述国家都有一系列完善的措施来保证警察的执法权益。一、法律保障警察绝对权威美国法律规定:警察对罪犯(重罪或轻罪)实施合法逮捕时,如果遇到反抗,并且有理由相信被逮捕者即将对他进行人身伤害(致死或致伤),并且合理地相信对被逮捕者使用适当暴力是制止其反抗的惟一办法,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使用适当暴力是法律许可的。在重罪犯逃避逮捕或者从监所逃跑的情况下,抓捕者对其使用暴力也是许可的。警察执勤中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较激烈的强制措施,如警察在公路上拦截普通违章车辆时,只要他有充足的理由怀疑,就可以举起手枪,喝令车内人员高举双手或抱住后脑走出车门,然后对其进行搜查。如果对方是无辜的,他们也只能表示无奈,当事者若不服气,可以事后凭警察开具的记录和罚单去法庭上诉,但决不可与警察争辩,更不能伴有任何肢体动作,否则会被认为有妨碍执行公务和袭警的嫌疑,轻者被戴上手铐送进监狱,重者会遭到警察的枪击而丧命。美国警察作为国家法律执行者,在执行公务时具有绝对的权威性,没有半点讨价还价的余地。在英国,根据警察法的规定,警察完全有权就某一罪行对任何人进行讯问。另外,按英国1967年刑事法规定,一个正执行职务的警察若合理地认为有人故意妨碍他对另一个人实行合法的逮捕或拘留,他可对该人实施无证逮捕。二、立法打击袭警行为各国的刑法对于袭击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将威胁、袭击、伤害、杀害警察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具有“袭警罪”这一独立的罪名。采用这类立法方法的主要为英、美、法国家。其中,美国联邦刑法和各州的刑法对于袭警犯罪的规定尤其详尽。根据美国刑法的一般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对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威胁、袭击和伤害,不得接触警察的身体,而所谓的威胁既包括口头语言上的威胁,也包括具体行为的威胁,甚至威胁警察的直系亲属也构成同样的犯罪。部分州的刑法规定,对于袭击警察造成伤亡的犯罪可以适用死刑。英国警察法集中规定了5种侵害警察权的犯罪,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澳大利亚法律规定,警察在正常的执法过程中,当事人辱骂警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悉尼奥运会期间,澳大利亚一名男子因向一警察丢弃一片废纸而被控“袭警罪”遭到逮捕。奥地利国内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法律授予警察使用枪支的权力,在遇到犯罪分子暴力反抗时,警察可使用枪支,将犯罪分子制服乃至当场打死。将威胁、袭击和伤害警察的行为纳入“抗拒公务员”的犯罪,并且按照情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类型。采用这类立法方法的主要为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大陆法国家,其中以法国刑法的规定最为详尽。法国刑法将袭击司法人员(警察)的犯罪分为4种类型,一是具有暴力抗拒警察的威胁行为,但并未接触警察的身体;二是暴力袭击警察,但并未造成伤害;三是暴力袭击警察,并且造成被袭击警察一定程度的伤害;四是暴力袭击警察,并且对被袭击警察造成严重的伤害或者导致死亡。对于“抗拒公务员罪”,法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法国已经废除死刑)。将一般情节的袭击警察的行为纳入“妨害公务”的犯罪,将袭击警察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犯罪规定为“加重结果的伤害罪”或“加重结果的杀人罪”。采用这一立法模式的主要是日本等成文法国家。《日本警官执行职务法》第7条规定:警官为了逮捕犯人或防止犯人逃走,或者为了制止犯人抵抗的需要,在认为有相当理由的场合,按照事态,在合理判断的必要限度内,可以使用武器。如果有充分理由怀疑该人犯有重罪,包括: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相当于3年以上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