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中的冲突条款评析(1)论文冲突条款(conflictingclause)是条约中为了确定本条约与本条约当事国订立的其他条约之间关系的条款
国际法委员会认为,冲突条款是“本条约中为了处理与其他条约规定或者其他同一事项条约之间关系的条款”
①由于国际社会中立法与司法机构众多,加上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与司法机关,现代国际法因而显得缺乏像国内法那样明确统一的法律体系,这也被称为国际法的不成体系现象
国际法不成体系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国际条约间的冲突
冲突条款是解决国际条约冲突最为重要的工具,其作用在于确定条约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适用
本文拟从冲突条款的种类入手对冲突条款的作用进行评析
一、冲突条款的具体种类国际条约文本中的冲突条款种类多种多样,形式和内容各异
国际法委员会在其《国际法不成体系报告》中把冲突条款分为如下几种:禁止缔结不相容后立条约的条款;明确允许后订“相容”条约的条款;后立条约中规定它“不应影响”先订条约的条款;后立条约中规定在缔约方中本条约推翻先订条约的条款;后立条约中明确废除先订条约的条款;后立条约中明确维持先订相容条约的条款以及承诺未来协定将废除先订条约的条款
②尽管该报告是在冲突条款研究方面的最新成果,但其对冲突条款的分类并非是一种严谨、科学的分类,其更多的是一种对现行条约中各种冲突条款的列举,而不是对这些条款的概括和总结
此外,在国际成文法层面,《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第2项对于冲突条款的表述为“遇条约订明须不违反先订或后订条约或不得视为与先订或后订条约不合时,该先订或后订条约之规定应居优先”,这种概括似乎也没有涵盖冲突条款的所有种类
因此,在研究冲突条款的种类时,应该更多地结合国际条约实践,公约规定和报告内容仅仅是一种有意义的参考
通过对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冲突条款的概括和总结,可以发现,冲突条款可以大体上分为两类,即规定本条约优先适用的条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