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支持政策对我国农民增收的启示摘要:农民增收是国家经济问题的重中之重,是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关键。现阶段农民增收政策的制定难度远远大于以往,不仅受到国内经济落后的影响,同时受到来自世贸组织的种种规定限制。通过对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巴西、印度等国家的农业支持政策的分析,总结国际经验并借鉴,可以为我国制定农民增收政策提供很好的启示。一、农业支持政策的国际经验(一)各国的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于政策支持通过对世界各国的农民收入进行分析,无论是美国、欧盟还是OECD其他成员国,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农业支持政策都有了显著改善,逐步向削减贸易壁垒、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增强对农业支持的方向转变。美国和欧盟的农民收入来自政策支持的比例较低,美国农民1986—1988年为25%,1998—2000年为23%,欧盟农民1986—1988年为44%。1998—2000年下降到40%,但仍然占有较大的份额。日本和韩国的PSE水平较高,日本1986—1988年为67%,1998—2000年为63%。韩国1986年为71%,1998—2000年为66%。都在2/3左右。(二)多数国家仍使用“黄箱”措施支持农民收入世界多数国家依然使用“黄箱”政策,而且有的国家“黄箱”政策支持占承诺水平的比例很高。比例最高的是阿根廷,在1996年“黄箱”使用水平占承诺水平的144%,1997—1999年比例也在99%以上;比例较高的国家还有:韩国、日本、泰国、欧盟;比例较低的国家有墨西哥。1995年仅为4.8%。加拿大一直也在17%以下;使用居中的国家有美国、澳大利亚、巴西等,不过近年来,美国的使用水平由1996年的26%上升到1998年的50%。(三)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立法化世界各国的农业支持政策一般采取立法形式,并采用项目计划管理。其中尤其以美国农业政策体系最为完善。纵观美国各个时期的农业法,可以看出,美国依靠完备详尽的法律体系,确保了农业支持政策体系的顺利运转。美国政府将各种农业政策规定成法律条款,从而使支持与保护政策有了法律保障。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农业法在时期上规定各自的有效期限,时间上有很强的连续性,既不会出现政策的真空阶段,亦不会出现重复现象。农业法详细说明了各个政策的过渡期,对具体政策项目、预算规模、政府职能范围做出了具体的明确规定。行政机构只能在被授权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四)各国都大力发展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世界各国农民组织不仅具体实施了政府的多项计划,还通过对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产品收购计划、农业技术推广、低息贷款等,实现国家及地方对农民收入的支持;而且农协经营产生的利益,以指导事业费的形式返还给农民合作组织或农民社员,强有力地支持了农民收入。此外,各国农协还在市场和政府之间扮演了重要角色。不仅为农民提供了包括信息在内的各种服务,如价格协调,在国内协调本行业产品价格。在国际市场上保护本国农产品的合理价格,减少贸易摩擦;而且介绍和引进了国际上先进的生产技术,发展深加工项目,进行技术推广。(五)通过农业保险稳定农民收入美国、欧盟、日本及其他许多国家政府,实施农业保险制度,有效地稳定了农民收入。农作物保险是美国、欧盟等国实施农业保护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它为减轻自然灾害给农民造成的风险损失提供了重要保障。农作物保险通过一系列的私营保险公司进行,向农民销售和提供具体的保险服务。但政府为这些私营保险机构提供大规模保费补贴。包括:经营、推销费用和理赔费用补贴,从而使农民以较低的保费率普遍参加农业保险,同时又使私人保险公司从中获利。二、对增加我国农民收入的启示(一)适当增加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支持是农民增收的稳定来源根据国情、财力,我国不可能像美国、欧盟、日本及其他OECD成员国那样,在农业预算中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但我们可以借鉴韩国农业支持政策的经验。韩国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在2000年已经下降到4.6%,然而该年农业预算仍占国家总预算的7.5%,且2002年的农业预算比重仍维持在7.1%。我国则不同,2000年第一产业占GDP比重仍在20%左右,但国家财政支农比重只有8%左右,如果剔除水利费用、气象费用;农业投入只占财政支出的3%左右。我国可以借鉴韩国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