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一编定义、目的和范围、原则及负责当局第一条定义一、为《国际卫生条例》(以下简称“卫生条例”或“条例”)之目的:“受染”是指受到感染或污染或携带感染源或污染源以至于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尸体(骸骨)
“受染地区”是指世界卫生组织依据本条例建议采取卫生措施的某个特定地理区域
“航空器”是指进行国际航行的航空器
“机场”是指国际航班到达或离开的任何机场
交通工具的“到达”是指:(一)远洋航轮到达或停泊港口的规定区域;(二)航空器到达机场;(三)国际航行中的内陆航行船舶到达入境口岸;(四)火车或公路车辆到达入境口岸
“行李”是指旅行者的个人物品
“货物”是指交通工具或集装箱中运载的物品
“主管当局”是指根据本条例负责执行和采取卫生措施的当局
“集装箱”是指一种运输设备:(一)具有永久特性,足够坚固,适于反复使用;(二)为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而专门设计,中途无需重新装货;(三)安装了易于搬运的装置,特别便于集装箱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至另一种运输方式;以及(四)专门设计以便于装卸
“集装箱装卸区”是指为装卸用于国际运输的集装箱而专门开辟的地点或设施
“污染”是指在人体或动物身体表面、在消费产品中(上)或在其他无生命物体(包括交通工具)上存在可以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传染性病原体或有毒物质
“交通工具”是指用于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火车、公路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
“交通工具运营者”是指负责管理交通工具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代理
“乘务人员”是指交通工具上不是乘客的人员
“除污”是指采取卫生措施消除在人体或动物身体表面、在消费产品中(上)或在其他无生命物体(包括交通工具)上存在可以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传染性病原体或有毒物质的程序
“离境”是指人员、行李、货物、交通工具或物品离开某一领土的行动
“灭鼠”是指在入境口岸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