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行为适用拒执罪执行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案「案情」申请执行人
XX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香港)华甲有限公司
1992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XX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医药公司)与被执行人(香港)华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肝素纳”的售货合同
合同约定:安徽医药公司在1993年内向华甲公司出口3000个亿“肝素纳”(精品),其中1993年1-6月出口1500个亿,每个亿“肝素纳”价格为950美元,共计142
5万美元;1993年7月至12月供货待定
有关质量问题,由华甲公司认可后指定安徽医药公司付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安徽医药公司按时向华甲公司提供了“肝素纳”,而华甲公司却拖欠货款人民币162
5万元、美金313576
16元迟迟不予返还
其间,双方曾分别于1993年3月13日、5月13日达成还款协议,其中约定:华甲公司如不能于1993年7月30日前清偿欠款,愿以其在国内投资的厂房或房地产抵押
但华甲公司仅还款7万美元,其余欠款未还
安徽医药公司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于1994年2月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甲公司返还所欠货款人民币本息1849737
50元,美元本息259190
16美元,赔偿损失及承担违约金计人民币48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XX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根据安徽医药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和担保,依法查封了华甲公司在深圳投资注册的新世界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的1号工业厂房
1994年9月15日,经XX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截止1994年7月31日止,华甲公司尚欠安徽医药公司货款折合人民币410万元,由华甲公司分期偿还
1994年10月30日前还欠款5万元,并以其固定资产德国产奔驰500sel、奔驰280sel轿车抵偿欠款95万元(华甲公司必须办完全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