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县(市、区)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保证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依据司法部第95号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96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及区司法厅相关规定制定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是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准则,是规范司法鉴定人职业要求的标准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司法鉴定人执业道德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循独立、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原则,应坚持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应遵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尊重同行,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业务水平,维护司法鉴定行业的职业形象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遵守社会公德,注重职业道德休养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遵守司法鉴定工作规定,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并接受其执业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第三章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在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时应遵守以下执业纪律:(一)司法鉴定人应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受理鉴定案件,不第1页共3页得私自收案、收费;(二)司法鉴定人对符合条件的鉴定案件,不得借故推诿;(三)司法鉴定人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规定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执行司法鉴定标准,不受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非法干涉;(四)司法鉴定人不得超越鉴定权限受理鉴定案件,鉴定中不得玩忽职守,草率行事;(五)司法鉴定人应妥善保管好鉴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