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范文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范文申请人: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济区江南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
何国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波龙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区慈东工业区
该公司周乾龙
申请不予执行事项
申请人收到贵院(20XX)潭中法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湘潭仲裁委员会(20XX)潭仲裁字第418号《裁决书》(以下简称该裁决书或该裁决)现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一、该裁决认定法律关系和事实错误:1、该裁决认定法律关系错误
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中冶公司)与宁波龙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简称龙旋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是加工合同关系,而是采购合同,即本案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但是裁决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2、该裁决认定已安装使用涉案产品1133件,以及认定涉案产品用于湘钢5米宽厚板,毫无证据支持,属认定事实错误
3、该裁决在“经审理查明”中明确阐述
“同时,双方所签订的《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书》(简称质量保证协议书)和《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与考核通则》作为合同的附件
”但是,在其后的审理中,从未对中冶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书》进行审理,即没有进入审理程序,导致事实和责任认定错误
根据质量保证协议书第4
5条,龙旋恶意以次充好,应当承担该批产品总价5倍以上的违约金,但是不知何故,裁决书对该约定视而不见
4、对申请人在仲裁时提交的证据第1页共3页3、4、5、6、7、8、9、10均不认定,导致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尤其是证据4、5直接确定产品质量不合格,裁决书不予认定,也不释明需要申请质量鉴定,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留存于大工业生产线,埋下巨大安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