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上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法律思考陈枫近几年来,随着现代高科技电脑数字技术及国际互联网产业的兴起和快速发展,网络渗透许多方面,在人类生活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它甚至成为了一部分人新的生活方式展,对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和社会行为的变化产生了广泛影响
与此同时,与网络相关联和各类纠纷也日渐增多,1998年以前,在我国,鲜有因“网事”提起诉讼的,而1998年院受理的网络纠纷案件开始逐年增加,并呈现出了跳跃式的上升态势,案件的性质涉及到了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行政等多个法律门类(注1)
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已经成为了的十分突出和紧迫的问题,正如北京XX县区法院的一位法官所言:“从网络案件的审理,略到了网络时代的风采,不过同时也发现网络发展对我国尚未健全的法制带来了冲击
”首例涉及消费者在互联网上侵犯商家名誉权的“恒升电脑纠纷案”,随着上诉审的开庭,法律界、it界和其他社会人士的关注焦点
现本人拟结合该案,就互联网上侵犯名誉权问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对在互联网上实施的侵犯名誉权行为应采取什么样的司法态度
以何种法律原则和司法态度对在互联网上实施的侵犯名誉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这是影响确审理的关键问题
目前法律界对此有两种比较对立的看法
在“恒升电脑案”中,这两到了充分展现
该案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被告发表在网络个人主页上的文章是否使用语言
一些法学专家和相当部分的“网友”认为,网下的语言环境与网上的语言环境大不络特定的氛围里,语言具有即时性和随意性的特点,通常在网下可能被认为是名誉侵权的络上可能是非常普通的语言,因此,原来对侵犯名誉权的认定,在适用网络上的情况时,宽容的规则,一些法官也表述了相同的观点(注2)
然而,从该案一审情况看,显然合们并不赞同这样的观点,一审判决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