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分析思考对基层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分析思考20XX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五条增加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经验的总结,也进一步明确四种形态是做好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工作的基本方式
本文以第一种形态为重点,对基层党组织运用四种形态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当前的运用成效,梳理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基本成效目前,基层党组织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二种形态取得了实效,主要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一)谈话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
一方面,党的基层组织负有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等职责,党支部书记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通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综合运用,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及时掌握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状态及综合表现,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能主动通过谈话提醒、约谈等方式提醒教育党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
另一方面,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部门,为履行好专门职责,以警示教育和纪律教育为主线,综合运用各种活动载体,丰富教育形式,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对工作落实不力、上班纪律松弛等状况,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有力督促了问题的整改,责任担当进一步压实
(二)常态化约谈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力、党风廉政检查评分排名靠后的党组织负责人已经形成制度体系,对新入职或提拔的干部开展集体廉政谈话已经成为常态
针对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被上级党组负责人约谈,已经成为落实问题整改、查漏补缺、举一反三、扎紧制度笼子的有效手段
在各级基层党组织中,综合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约谈、谈话函询了结、诫勉谈话等14种红脸出汗的第1页共5页第一种形态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制度影响进一步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