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第一篇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
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8
5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
6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
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
2居住建筑《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
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
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
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
2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
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
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
强制性条文5
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
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1楼梯间、电梯厅等公共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
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
2住宅的公共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
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小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