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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第一篇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3.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8.1。5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8.1。6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3。2居住建筑《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5.6。2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5.6。3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强制性条文5.8。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公共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6。1。2住宅的公共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小于1.05m。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6.2.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6.3。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6。4.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6。5.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3.6屋面工程《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强制性条文表3.0。1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项目屋面防水等级I级II级III级IV级建筑物类别特别重要或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一般的建筑非永久性的建筑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25年15年10年5年设防要求三道或三道以上防水设防二道防水设防一道防水设防一道防水设防4。2。4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7。3.3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并应配置直径为4~6mm、间距为100~200mm的双向钢筋网片;钢筋网片在分格缝处应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第二篇建筑设备1给水和排水1。2管道布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4。3。6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6.2。13防空地下室给水管道上防护阀门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强制性条文1当给水管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的内侧设置;当从人防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穿过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应在防护密闭隔墙两侧的管道上设置.1。3设备与水处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4。2。6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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