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工伤预防工作的浅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根据50年代初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而建立起来的,该条例只偏重待遇的补偿,而对工伤预防没有规定。所以说,直到1996年劳动部发布266号文件前,我国工伤预防工作基本上是空白状态。1996年国家劳动部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首次提出了“工伤保险要与工伤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要求。2003年5月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了“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规定,从立法上赋予了劳动保障部门搞好工伤预防的职能。而实际工作中,安全监察和工伤预防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但在工作方式方法上有所不同,这两件事分别由安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去做,既分工又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相得益彰。一、进一步提高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积极作用的认识综观国内外工伤预防工作的实践,在当前,搞好我国工伤预防有着积极的作用。(一)搞好工伤预防是与国际做法接轨的需要国际劳工局专家来华讲课时指出。工伤保险立法写入事故预防的规定是当代社会保障政策的要求。经济赔偿是传统工伤保险的原始目标,这是必需和首要的,但仅仅赔偿并不足以引起人们对事故预防的重视,因此,预防和赔偿应当成为社会保障政策的两个目标,而且社会保障部门也有条件做好预防工作。“社会保障的强制性是事故预防活动的关键因素”、“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对于事故预防活动获得信息,给予财政支持和技术保障提供了极好的条件。”在发达国家,如德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社会保障部门对事故预防做得比较好。加拿大对工伤预防十分重视,每个省都将工伤赔偿与预防紧密结合。加拿大哥伦比亚省工人赔偿委员会每年安排3.48%的事故预防费,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和宏观管理。我国加入wto已四年多,其工伤保险制度是否与国际上的做法接轨,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做法将直接影响到我国与其他wto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所以说,搞好工伤预防是与国际做法接轨的需要。第1页共4页(二)搞好工伤预防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从19世纪产业革命发展到今天的现代工业,工人操作各种机器进行生产活动,工作中会受到一种危险的威胁,它可能使人丧失劳动能力。因此,他们应该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能只简单地理解为,做好了抢救治疗、发放待遇等方面的工作,事后才去保护,而更重要的是事前要采取措施搞好预防,对职工的身体和生命进行保护。所以说,在搞好工伤保险的同时,要采取各项预防措施,通过规范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差别浮动费率机制,强化宣传教育和培训服务,采取奖励等手段,搞好工伤预防,能达到消灭事故隐患,控制事故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目的。(三)搞好事故预防是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当前,我国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保险方面所做的工作,从程序上来说是一项滞后性的工作。我们往往是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发放伤亡待遇。这样,我们就陷入了重事后补偿,轻事前预防的泥泽。如果我们在事前就采取各项措施,指导用人单位搞好事故预防,有利于用人单位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去考虑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舍得花钱去整改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发生或少发生事故,这样,不仅用人单位的事故发生率降低,而且还有利于用人单位减少生产设备和人员等方面的经济损失,降低下个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同时又可减少所交工伤保险费和工伤保险待遇赔付,增强工伤保险基金储备,加大工伤保险抗风险的能力,从而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发展。二、密切关注和研究我国工伤预防工作的实践动态(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事故预防专项经费XX市和XX市都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事故预防专项经费,用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的调查、评估以及工伤与职业病预防科学研究,组织企业法人代表、安技干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等等。XX省劳动厅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相结合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各地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工伤预防费”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第2页共4页(二)定期进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伤保险费率科学合理定期的浮动是工伤预防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