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干部选举任免办法的探索和思考选举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任免权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决定和罢免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关人员的职务;人大常委会任命、免除、撤销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其它有关人员的职务。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干部选举任免工作中,不断探索,不断创新,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都相应的制定了《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制定及其特点经过20多年的实践探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尤其是干部选举任免工作机制的完善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制定的《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篇章结构严谨,内容条款完备,符合本地实际,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体现了有法可依,职权法定原则。为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规范“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程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二是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群众公认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三是界定了任免范围。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任免范围是: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缺位时,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任为止;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各办事机构和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根据本级人大第1页共4页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府两院”的人民政府正职领导缺位时,从政府副职中决定代理人选、根据人民政府行政主官或者政府代理负责人提名,决定任免个别政府副职领导、根据人民政府主官或者政府代理负责人提名,决定任免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或主任、在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缺位时,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人选、根据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代理院长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时,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代理检察长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四是任免程序严密合法。人大常委会任命程序要过三关。“任前考试”关,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不及格者不予任用;“主任会议”关,对拟任职人员的基本情况、个人资料、履职情况、工作实绩、群众反映等先行把关,有瑕疵、“带病”者不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关,任免案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任免具有法律效力。五是体现了民主性原则。权力机关是由集体行使选举任免权,每一个组成人员都只有一票的权利。各地制定的《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为后来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其内容也还有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不相适应的地方,应当修改完善。二、与时俱进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XX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XX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第2页共4页坚持依宪执政。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探索制度建设,完善选举、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和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