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干部选举任免办法的探索和思考选举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任免权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决定和罢免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关人员的职务;人大常委会任命、免除、撤销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其它有关人员的职务
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干部选举任免工作中,不断探索,不断创新,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都相应的制定了《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制定及其特点经过20多年的实践探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尤其是干部选举任免工作机制的完善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制定的《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篇章结构严谨,内容条款完备,符合本地实际,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体现了有法可依,职权法定原则
为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规范“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程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二是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群众公认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
三是界定了任免范围
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任免范围是: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缺位时,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任为止;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各办事机构和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根据本级人大第1页共4页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