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工作的一些思考为了保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合法、客观、公正的行政处罚,努力做到依法决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失衡、处罚不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实施重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应当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笔者参加了多起案件的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工作,从中发现了不少的问题,引起了自己对案件集体讨论工作的进一步思考
一、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上述4个方面的重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要经过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决定
对以往我们进行集体讨论的案件我们是否应该认真排查一下,看看有哪些案件在该范围之内,有哪些案件在该范围之外,有哪些案件应该由集体讨论的而我们没有讨论,进行认真整理,发现问题,及时总结,不断提高界定集体讨论案件范围的水平
那么对非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我们是否也可以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笔者认为理应可以,对一些难以把握的疑难案件完全可以召集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第二,集体讨论有益无害,可以集思广益,集聚大家的智慧和意见,互相探讨,形成更加合理的决策,防止作出有失公允和错误的决定
二、进行集体讨论的前提条件
笔者认为召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已经立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最基本的一个条件;二是案件调查工作基本完毕,违法行第1页共3页为事实必须已经查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