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做好涉检上访工作的思考发第一篇:对做好涉检上访工作的思考-发对做好涉检上访工作的思考党中央决定在政法机关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集中体现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其中公平正义是我们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公平正义的尺度往往掌握得有失公允,加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显现,造成了一些涉检上访案件的产生,长期干扰我们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当前在处理涉检上访问题中,仍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方法简单、落实率低等诸多问题,从而影响和制约了涉检上访工作的有效开展。要从根本上解决涉检上访问题出现的被动、救火式的工作局面,应做好以下几个工作:一、认真分析发生涉检上访的原因涉检上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由于检察工作中办案行为的迟滞现象造成的检察工作中办案行为的迟滞拖延现象是造成涉检上访的重要原因,约占涉检上访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主要表现为一部分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单纯以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限为时间参照,办案行为过于按部就班,没有把及时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用“不超时就不违法”的低标准要求一般化的工作,不能充分考虑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心理感受和相对时间观念,引起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误解,认为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问题,在这种心态支配下造成涉检上访。(二)由于检察工作中的失误造成的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案件事实和证据由于时间因素的变化存在着改变的可能。我院1999年以来已经发生6起批准逮捕后证据发生变化经法院审判宣告无罪或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在案件的办第1页共18页理过程中多人多次上访,约占涉检上访总数的31%。同时,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自身素质执法水平存在的1差异,造成在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审查采信和法律适用的错误也是造成涉检上访的一个主要原因。(三)由于检察机关以外原因造成的由于检察机关以外原因造成涉检上访的在实际工作中时有发生。这种情况往往表现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居于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在案件不能及时办结时把检察机关作为上访对象。如以上所提到的批准逮捕后证据发生变化经法院审判宣告无罪或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因请求刑事赔偿被确认后,申请拨付专项赔偿经费的报告在有关部门审批时间过长,刑事赔偿的请求人就多次以检察机关不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上访。(四)由于案件当事人对法律条文理解偏差或断章取义造成的对法律条文理解有所偏差或断章取义造成的涉检上访往往表现为案件当事人以自我为中心,对自己有利的就接受,对自己不利的就拒绝,继而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工作或案件结果不理解,不满意造成上访。(五)由于检察机关接访工作不到位造成的由于检察机关接访工作不到位造成的涉检上访,一个根本的原因并不在于接访工作本身。近年来,通过“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等专项整改活动,检察机关接访人员的执法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因对接访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解释不满意造成的涉检上访已不多见,接访工作不到位造成的涉检上访多是因为对来访人员的承诺不能实现。虽然检察机关在接访工作中实行了首办责任制,但承担主要接访工作的控申部门并不能全部承担来访案件的办理工作,首办责任制只能是程序或形式上的首办而不是实体上的首办。因此,在对来访人员的承诺实现的时间差和承诺与案件办理结果差异的两个方面往往都会造成涉检上访。二、努力做好涉检上访工作“痛则不通,通则不痛”。检群关系是否融洽,好比血管是否畅通。作为检察机关,如果办事不力,处事无方,就会引起群众的不满,就会伤害群众的感情,就会造成群众踏破铁鞋第2页共18页讨“说法”的困苦;同样,如果基层检察机关与群众血脉相通,就能够及时感觉到他们的酸甜苦辣,就能够在第一时间活血化淤,避免事态扩大发展,确保社会的健康与和谐。如何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认真做好涉检上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