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6-10-4【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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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tem/flfgk/gwyfg/1996/112709199601
html【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实行计划生育和加强母婴保健是实施我国人口政策和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两项重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计生委、卫生部两部委的职责分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范了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在母婴保健工作中的行为,旨在提高母婴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不属于《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
二、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是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的两项工作
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从计划生育的角度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法》第四条第二款对此已经作了相应规定
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配合做好计划生育母婴保健工作的通知》(国计生科字〔1995〕11号),各地方应当认真贯彻执行
三、根据我国国情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适当扩展服务范围,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有关的妇幼保健工作,有利于保证我国人口政策的顺利实施
具体服务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求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四、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如果开展本通知第三条以外的医疗业务,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