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国办发〔2009〕41号【发布日期】2009-05-07【生效日期】2009-05-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教育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1
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已“”“”经普九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未普九地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左右
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
具备条件的地市要举办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