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概述(一)诉讼的概念诉讼:俗称“打官司”。诉:“告也”,言语斥责,告诉、告发、控告;讼:“争也”,言之于公,争辩是非曲直。所谓诉讼,是由原告起诉后,由法庭、法官解决原告、被告双方争讼的活动。人类解决社会纠纷的手段多种多样,如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诉讼也就是司法途径,是现代法治社会解决纠纷最后一种手段,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根据实体问题的不同和诉讼形式的差异,诉讼又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阅读案例】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王家兄弟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事后王家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李家大哥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劝李家: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问题】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评析】王家兄弟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家成员的个体民事权利,还扰乱和破坏了村庄的社会秩序和安全,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和毁坏财物的犯罪。李家大哥主张“以牙还牙“是不当的。他要采取的是一种“私力救济“的办法,由于受害人无法避免偏见和认识能力的有限,所以这种解决冲突的手段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难以令被报复者接受,容易带来新的冲突,反而具有社会破坏性,更有可能因此而构成新的的犯罪。村干部的建议出于维护安定,有一定的道理,但混淆了两种法律关系和两种诉讼的性质。霸占水源、侵害李家成员的人身权/财产权而应加以赔偿等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可循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同时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民事权利也可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协商解决纠纷。但王家兄弟故意伤害他人、肆意毁坏集体财产,已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触犯国家刑法,可能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应通过刑事诉讼加以评价和处理。作为村干部,更应主动动员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使纠纷进入刑事诉讼的轨道。李家老二的做法基本得当,但仍应分清不同诉讼的性质;当然,诉讼在本案中的意义已不仅仅“给个说法”、“讨个公道”了。(二)诉讼的产生由国家权力而非冲突主体来解决社会冲突,这是诉讼的本质特征所在。冲突的两种主要解决方式:1.由冲突的当事者各方自行解决;2.由第三者如国家来处理。由国家权力介入纠纷解决相对于当事人自决的优点:它可以解决在一些案件当中缺乏追究主体的问题。2它可以解决受害人缺乏追究能力的问题。它可以解决受害人追究犯罪时往往缺乏公正性的问题。(一)刑事诉讼的概念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的。(二)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是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2.是国家的专门活动。3.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3条2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它法律所定之诉讼程序,不得追诉、处罚。”4.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三)诉讼阶段刑事诉讼是一个过程,Procedure。我国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含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三、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它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诉讼进行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