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制度一、管理对象(一)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及其密接的密接
(二)入境人员
(三)其他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隔尽隔人员
二、场所要求(一)应当相对独立,与人口密集居住与活动区域保持一定防护距离,远离污染源,远离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储存区域,以及存在卫生污染风险的生产加工区域,不得在医疗机构设置集中隔离场所
(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应当为合法建筑,其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抗震防灾、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标准要求,配备有保证集中隔离人员正常生活的基础设施
优先选择楼层较低的建筑作为隔离场所,确保室内各类设施的安全,尤其高楼层窗户、阳台、天井等应当加强封闭式安全防护
(三)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内部根据需要分为生活区、医学观察区和物资保障供应区等,分区标示要明确
1(四)应当具备通风条件,能够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提供独立房间和独立卫生间,满足日常消毒措施的落实
(五)房间内及楼层的卫生间均配备肥皂或洗手液、流动水和手消毒液
每个房间在卫生间和生活区各放置一个垃圾桶,桶内均套上医疗废物包装袋
(六)最好具有独立化粪池
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后污水应当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如无独立化粪池,则用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消毒处理后再排放,消毒方式参照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中粪便与污水消毒方法
三、管理要求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由所属市、县(市、区)政府和社区负责统一管理,当地公安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机构、社区等共同开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具体工作
(一)卫生防疫要求
原则上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应当单人单间居住
14岁及以下儿童,孕产妇、患有基础性疾病、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等不适宜单独居住者,由集中观察点工作人员评估确认后,根据观察点情况安排居住
居住期间,应当尽可能减少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