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育部1、每校配备专职教师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同时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配备兼职教师
2、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教师,应具有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学历和专业资质
专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序列,设有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等教学研究机构的学校,也可纳入相应专业序列
专兼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应计算相应工作量
3、应保证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
4、高校应根据行业要求设立心理咨询室,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有条件的高校可在院(系)及学生宿舍设立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室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1、学校应至少聘请1名有专业水准的心理学专家,定期开展案例督导,指导中心的业务工作,为咨询人员的身心健康和职业操行提供专业支持
中心设主任一名,可视具体情况设置副主任1-2名
2、班级心理健康委员应由乐于助人,心理健康,经过专门培训的在校大学生担任,一般视班级规模配置2-4名,男女配置比例合理
3、人员保障:在校生规模1万人以下的高校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1万人以上的高校,按照5000:1的比例配备专职教师
4、专项经费:学校应按在校生每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每年不少于10元的标准做好专项经费预算
5、办公场所:应保证办公室、个体咨询室、心理测量与档案室、团体心理辅导等专用工作房的配置
办公室应配备专用电脑、专业心理测量软件、专业书籍、热线电话等基本的办公设备
6、心理咨询专业人员的条件(1)爱岗敬业,品行端正,自我察觉能力和心理调适能力强
(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硕士或以上学位;或具有以上专业的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医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