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发展改革委,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积极稳妥推进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确保各项建设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二0-0年十月二十六日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快国有林场危旧房以下简称危旧房改造步伐,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固有林场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危旧房改造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第三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是指在国家林业局备案的国有林场中的泥草房、板力口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C、D等级的危房建房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改造的房屋
第四条危旧房改造原则上以户为单位进行,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济实力和职工意愿,确定不同的改造模式,新建与维修改造相结合,统规统建与统规自建相结合,宜平则平,宜楼则楼
危旧房改造要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新建住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和职工意愿,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适度调整
改造后的房屋要保证质量,确保居住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
根据当地实际,也可采取由林场统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危旧房改造资金筹措采取中央补助,省级人民政府配套,市、县政府支持,国有林场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方式解决
其中中央补助每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