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中的法律问题提醒字体大小:大|中|小2007-02-0615:54-阅读:133-评论:0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中的法律问题提醒2005年4月11日,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我国从此结束了管理层收购不规范的现状,也为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思路
由此可以预见,一场中小型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热潮可能很快就会到来
先前我曾参与了一些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方案设计及实施
本文主要是结合我从事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一些经验和体会,就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法律实务作一番探索
管理层收购包含三大法律要素:一个是收购主体问题,一个是收购对象问题,再一个就是定价及价款支付问题
一、收购主体的设计实践中,管理层收购往往除管理层作为主要收购股东以外,往往还会有其他职工或社会股东
出于决策效率、今后改制上市等因素的考虑,大部分公司都不愿意在工商局注册的股东人数太多,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股东人数为50人的上限约束
因此,中小型国企的管理层收购,首先要解决如何限制股东人数的问题
我们实践中多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这些方式各有利弊,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
1、通过职工持股会持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职工持股会或者其他类似的组织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因此,现存已经取得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可以作为管理层收购的主体
但在2000年,中国证监会明确指出,职工持股会(工会)不能再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因此,以未来发行上市作为目标的国有企业不宜在其管理层收购方案设计中引入职工持股会作为收购的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民政部于2000年7月7日印发《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资格
同时,2001年中华全国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