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操作规程及执行标准实施细则
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讨论稿)为了认真做好XX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该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该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性规定1、房屋征收与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4、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6、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补偿有关规定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