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律解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马跃立法背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
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增加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立法授权作出后,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但未获通过
此后,针对拆迁条例违反物权法的质疑以及修改拆迁条例的呼声越来越多
北京大学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拆迁条例合法性的建议,此举推动了拆迁变法的进程
在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两次就征收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开了行政立法两次征求意见的先例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征收条例
21日,温家宝签署第590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征收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中,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删去了旧有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代之以“征收”
“拆迁”二字,此前已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了20年之久
1991年,国务院发布上述条例,2001年对其做出修改
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中,“拆迁”依然在列
而在2010年1月、12月的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其表述已经变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直到21日公布的新条例,“拆迁”二字彻底摒弃
专家解读:有“征收”,就应该有相应的“补偿”
多位专家认为,透过这一字面改动,可以看到新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