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服务区域:中国大陆各地区;服务对象: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业组织·业者·公民服务要素:专注法律·财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领域;服务方式:咨询协助·执行解决TEL:0182-0071-1979【鹏】;0132-6966-5239【京】;0755-3322-6049;QQ:530-570-550;MSN&MAIL:lijiangang1115@yahoo
cn综合协调联络人:李剑刚;我们常驻:京·鹏;我们可去:中国大陆各地区—1/8—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