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及撤销一、机关党的组织机构设置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分设2个党支部以上的,要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
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二、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是:1、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7名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2、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3、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4,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5、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
三、党的基层组织机构设置的报批程序1、掌握情况
呈报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准备需要设立党组织机构的有关材料
如本单位的干部职工数、党员数及其分布情况,本单位行政级别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批件,要求设立这个党组织的理由等等
2、起草请示
呈报单位起草请示,请示的内容主要有:(1)要求设立机关党委、总支、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