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科技企业调查表企业代码(BA02)企业法人代码(BA00)-企业详细名称(盖章)(BA01)企业通讯地址(BA03)联系电话(BA13)邮政编码(BA16)企业负责人填表人(签章)填报时间______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制表机关:科学技术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6]52号有效期截止时间:200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填报说明一、制表目的:本套统计表是为了解民营科技企业的年度活动状况而设计的
二、调查范围:1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2
集体所有制科技企业;3
个体合作科技企业或个人科技机构;4
私营科技企业;5
实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科技企业;6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科技企业;7
实行联合经营的科技企业;8
与外商合资、合作创办的科技企业;9
港、澳、台投资的科技企业;10
其它科技企业
上述科技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2
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
经科技主管部门审定;4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医疗卫生等特殊行业无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科技主管部门认可
三、报告期: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四、填报要求:1
统计报表上报时,必须由本企业负责人签章确认,并盖机构公章
要按各报表所规定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编号代码等认真填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对表格内各项指标名称不得修改,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数据
字迹工整,用钢笔填写,数字用阿拉伯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