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考核办法(送审稿)二一三年三月〇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强化工程质量、安全与工艺控制,促进施工标准化工作常态化,根据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及以后开工的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的原则,通过考核推动施工标准化各项要求的落实,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第四条考核工作实行日常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以日常考核为主的方针,不影响施工生产,不停工迎检,不铺张浪费,严格遵守廉政规定。第五条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考核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交通运输部分别组织实施。第六条建设单位结合项目管理工作,对各施工标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可参照本办法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工作分日常考核和专项考核,在建设单位考核结果的基础上,以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标段作为基本考核单元,以现场实体检查(检测)为主,每年10月底前完成。第八条日常考核应结合各类督查、检查,对各在建项目施工标段进行考核,每年汇总一次考核评分。日常考核应涵盖100%的项目和100%的主体工程施工标段。第九条专项考核应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建设单位成立考核组,随机抽取部分在建项目及施工标段进行考核。各省(区、市)专2项考核项目数一般不少于8个,在建项目少于8个的全部考核;每个被抽取项目的考核标段不少于3个,少于3个的全部考核。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标段的考核通过本办法所附工地标准化检查评分表(A1表)、施工工艺标准化检查评分表(A2表)、工程实体质量评分表(A3表)进行评分,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工地标准化考核得分按评分表考核实得分数。(二)施工工艺标准化考核得分=∑本标段单位工程考核得分(如路基、隧道、桥梁)×该单位工程占合同总额的比值。如果某一标段抽取了几个同一类型的单位工程(如几座桥),则以平均分计入该标段的施工工艺标准化考核得分。(三)工程实体质量按评分表考核实得分,按照不同项目,考核前依据工程实际进行调整。如被考核的合同段或项目无其中某专业工程,其分值平均分配至其他专业工程;现场无法实施检测的工程,质量考核结果以省级交通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近期督查结果为评价依据。(四)施工标段总评分由以上3项得分加权计算,即:施工标段总评分=工地标准化得分×0.2+施工工艺标准化得分×0.4+工程实体质量得分×0.4。(五)项目考核得分按被抽取标段投资额加权平均计算,即:项目考评得分=∑各考核标段得分(BD1、BD2、……BDn)×该标段合同额占被抽取标段合同总额的比值。项目在考核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当年度施工标准化考核直接扣40分。(六)各省(区、市)专项考核得分按省内专项考核抽取项目的考核得分和概算投资额加权计算,即:各省(区、市)专项考核得分=∑各抽查项目得分(XM1、XM2、3……XMn)×该项目概算投资额占被抽查项目总投资额的比值。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10月底前将考核报告、各在建项目日常考核得分、专项考核得分报交通运输部,并附专项考核各抽取项目施工标段划分情况(注明主要工程内容及投资额)。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组织对各省(区、市)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工作进行抽查、复核,考核内容包括各省(区、市)施工标准化组织管理情况及实施情况。(一)施工标准化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组织推进、完善制度、落实措施、开展日常考核和专项考核等(见附表B1),满分为50分(P1)。(二)实施情况以抽取考核项目为主,即抽取各地报部评分最高的1个项目和随机抽取的另外2个项目,每个项目随机考核2~4个标段(抽取项目及标段格式见附表B2,标段评分见附表B3),综合考核各省(区、市)标准化实施情况得分(P2),满分为50分。考核过程中如发现停工待检现象,该施工标段得分加扣20分。(三)各省(区、市)施工标准化考核得分为组织管理考核得分与实施情况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