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考核办法(送审稿)二一三年三月〇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强化工程质量、安全与工艺控制,促进施工标准化工作常态化,根据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及以后开工的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
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的原则,通过考核推动施工标准化各项要求的落实,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第四条考核工作实行日常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以日常考核为主的方针,不影响施工生产,不停工迎检,不铺张浪费,严格遵守廉政规定
第五条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考核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交通运输部分别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结合项目管理工作,对各施工标段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可参照本办法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工作分日常考核和专项考核,在建设单位考核结果的基础上,以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标段作为基本考核单元,以现场实体检查(检测)为主,每年10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日常考核应结合各类督查、检查,对各在建项目施工标段进行考核,每年汇总一次考核评分
日常考核应涵盖100%的项目和100%的主体工程施工标段
第九条专项考核应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建设单位成立考核组,随机抽取部分在建项目及施工标段进行考核
各省(区、市)专2项考核项目数一般不少于8个,在建项目少于8个的全部考核;每个被抽取项目的考核标段不少于3个,少于3个的全部考核
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标段的考核通过本办法所附工地标准化检查评分表(A1表)、施工工艺标准化检查评分表(A2表)、工程实体质量评分表(A3表)进行评分,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工地标准化考核得分按评分表考核实得分数
(二)施工工艺标准化考核得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