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及其完善一、如何认识税务行政诉讼(一)税务行政诉讼是以法院为主体的司法审查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遵循《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二审终审制度,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此维护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正确执法。与税务行政复议不同的是,这是一种司法审查活动。司法审查是一种最终审查,是税务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而税务行政复议只是税务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是一种行政审查活动,不具有终局性。但由于这种司法审查仅局限于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如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而是一种十分有限的司法审查。(二)税务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和公民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税务机关与税务当事人形成的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其中既有权力与义务关系,也有权利与义务关系。权力与义务关系体现在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主体,而征税权是国家赋予征税主体的专属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是单方的、强迫命令性的,并且权力拥有者能直接强制对方服从;而税务当事人只是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主体,税收的三个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即可体现这种关系。权利与义务关系体现在税务当事人具有法定的权利,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主张自身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履行职责上的义务,如当事人享有申诉权和监督权,税务机关应当履行应诉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但这种权利只是请求性的、主张性的而非强迫性的、支配性的,不能直接强迫对方服从,只能请求借助国家权力来强制。征税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具有强烈的利益属性,它最经常、最广泛、最直接涉及公民权益,具有国家强制力和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极易为权力享有者带来利益,故易被滥用,因此必须加强对税收权力的制约。要完善税收权力制约机制,应当改变过去过分强调从“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角度以立法权和司法权制约行政权,而忽视“以权利制约权力”即以公民权去制约行政权的做法。税务行政诉讼就是一种“以权利和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以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从而依法定程序行使请求救济的权利及监督权利提起诉讼来启动诉讼程序为前提,进而引发人民法院行使其司法审查权,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判定是否违法,以此实现公民权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三)税务行政诉讼满足了税务当事人权利救济方式多样化的要求,完善了权利救济体系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我国行政法赋予了行政相对人大量合法的权利,“有权利就有救济”是公认的法理。综观国外情况,西方国家为了推行依法行政,对因行政权违法或不当行使而遭受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普遍建立了较完备的救济体系——既有司法救济,又有行政救济;既有事前、事中救济,又有事后救济;既有正式程序救济,又有非正式程序救济。如英国建立了以司法审查为核心,以行政裁判所救济和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救济等为辅助的救济体系;日本建立了以行政诉讼救济为核心,以行政救济(行政不服审查)和苦情处理制度等为辅助的救济体系①。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与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赔偿等制度共同组成了税务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体系,都是对行政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但各种救济形式均有利弊,如税务行政复议快捷、费用低,但属于内部监督,公正性要差一些;而行政诉讼是以法院为主体的公开审判制度,公正性强,具有终局性,但费用高、时间长。当事人可以在公正与效率的权衡中选择某一种救济方式,若选择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提起诉讼。这样,我国纳税人的权利救济体系就得到了完善。二、当前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存在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