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2011-06-21【编辑:administrator】【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食品安全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和食品安全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食品现场制售和食品销售摊贩进行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小餐桌、农村集体聚餐和食品制售摊贩进行监督管理。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工总局、管理局负责垦区、森工国有重点林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运性旅客运输船舶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商务、农业、畜牧兽医、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举报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物质奖励。第2页共12页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2页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第八条【生产经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贮存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墙壁应当防潮、防霉,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仓库、贮藏室应当通风干燥,食品应当离地不少于30厘米,离墙不少于10厘米,并设架分类存放;(三)定期维护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及时清洗,保持设备或者设施清洁、卫生;(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的餐饮具,应当索要并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复印件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五)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明显区别标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和不洁物品;(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不得佩戴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饰物;(七)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不得污染食品;(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应当使用获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小作坊应当符合前款除第四项以外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