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2011-06-21【编辑:administrator】【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食品安全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和食品安全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食品现场制售和食品销售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小餐桌、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