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基层老年协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为:老年协会,是由本村(社区)老年人自愿组成,在村(居)委会领导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老年群众组织
第二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六个老有”为目标,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文体娱乐活动和互助活动,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协会接受各级民政、老龄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四条本协会在民政、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和村(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1、开展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2、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3、组织为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活动;4、组织老年人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5、开展教育文化体育活动
—1—第三章会员第五条凡本村老年人,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并由本协会登记造册
第六条会员权利: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3、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本协会负责人
第八条本协会成立理事会,任期三年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1名,会长1名,副会长2-3名、秘书长1名(可由副会长兼任),理事成员若干名
协会负责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五章资产管理—2—第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财政拨款、集体经济扶持、社会捐赠、协会创收、会员交纳会费等
第十条本协会设立专门的账户,落实专人负责财务工作,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及其他财产,必须用于本协会的各项工作与活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监督第十二条本协会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确保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
获财政拨款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