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旱一〔2011〕19号关于印发《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各流域管理机构:为适应新时期抗旱工作的需求,进一步提高抗旱统计工作水平,2010年我办组织对《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办减【2009】9号)中有关抗旱内容进行了修改,并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办旱一【2010】18号)
从近一年的试行检验来看,新修订的抗旱统计制度基本满足了现阶段抗旱工作的需求,得到各有关部门支持和肯定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我办正式印发修订后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请参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函2、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附件2: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一、实施办法(一)目的与任务: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国水旱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以及对国民经济影响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科学评估水旱灾害,为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决策提供依据,为防灾、减灾和救灾服务
(二)统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防洪减灾经济效益计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文件等
(三)统计范围:分为洪涝灾害和干旱灾害两部分
1、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堤)、风暴潮、热带气旋等造成的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滑坡和泥石流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次生灾害
对由于降雪、冰雹、龙卷风、地震等其它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水利设施损失的事件要掌握相关情况并及时报告
2、干旱灾害:因降水少、水资源短缺,对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造成直接影响的旱情,以及旱情发生后给工农业生产造成的旱灾损失
(四)统计内容:1、洪涝灾害:主要统计洪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