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城中村改造制度第一条为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街道范围内,周边已改造、规模较小、未经改造的村落及周边地区
第三条为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发改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局、建设局、审计局、环保局、规划局、法制办、城管执法局、行政审批中心、房管局、园林局、人防办、动迁办、**街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由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方案编制、部门协调、监督实施等工作
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设在**街办,由街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实施工作
**街办设立城中村改造开发公司,专营城中村改造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封闭运作、自求平衡、政策支持、规范操作”的原则执行,城中村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由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拆迁实行就地建设,就地安置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涉及人均耕地不足0
1亩的村民小组按市有关规定实施撤组,全部村民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全体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都不足0
1亩的在集体资产量化的基础上可撤销村民委员会
第六条鼓励所在行政村参与改造,原未兑现每村30亩留用地的行政村,在城中村改造时可结合考虑,也可将30亩地的净值评估后以门面房、商品房、办公用房等多种形式等值返还
第七条采取各种方法,积极招商引资,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第1页共2页的单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按规定的方式出让土地,土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