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案[案情]原告姚长松诉称:1993年原告作为超编富余下岗人员申请注册成立宜昌市葛洲坝金利源实业开发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1995年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对公司章程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条件进行了修改
2003年3月10日,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葛洲坝集团公司)财务及产权管理部非法收缴金利源公司行政及财务印鉴,免去其法人代表的职务并重新任命新的法人代表,向被告提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
同月12日,被告作出了变更公司法人代表的登记
原告对被告的该变更行为不服,认为:l、被告适用法律错误,《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下称《法定代表人登记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下称《城镇集体企业条例》)第32条:“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金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葛洲坝集团公司财务及产权管理部无权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16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出资股份最多者,并同时必须具备为原公司的发起人”,新法定代表人任命也不符合该章程规定
被告作出的变更登记是违法行为
2、有关新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违反《城镇集体企业条例》,被告未尽审查义务,放任其侵害金利源公司的自主权和人事任命权
3、被告作出变更登记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程序违法
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金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被告宜昌市工商局辩称:金利源公司于1993年6月18日经我局登记设立
1995年7月28日我局依法核准其名称、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2003年3月11日,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