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06-01【生效日期】1994-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1994年6月1日)前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宣传的管理,维持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制定本标准的依据是:(一)《广告管理条例》;(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三)广告管理各单项规章;(四)国家涉及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五)国际上通行的广告宣传准则
第三条本标准为广告发布前审查的基本标准
凡违反国家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广告,一律不得发布
第一章通则第四条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健康、明白,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五条广告必须具有可识别性,并能使公众清晰辩明广告客户
第六条下列广告,不得发布:(一)损害国家、民族利益和尊严的;(二)宣传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三)宣传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服务的;(四)使用中国国旗、国徽标志及国歌音响的;(五)欺诈、虚假的;(六)有淫秽、迷信、恐怖、荒诞、丑恶内容及其他有悖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道德标准的;(七)污辱、诽谤或贬低他人的;(八)有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九)不利于社会安定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十)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十一)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禁止出现的;(十二)违反国际惯例和道德准则的;(十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广告中宣传产品或服务的特性、构成、生产方法、价格、用途、质量、产地、担保必须准确,不得使公众产生误解
第八条广告应尊重他人权利
广告涉及他人名义、名誉、形象、言论、专有标记、注册商标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必须在发布前经权利人书面同意
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广告涉及专利权的,必须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
禁止用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