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乡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制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三条乡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乡政府法治建设工作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投诉工作,负责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四条乡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有以下职权:(一)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二)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三)对投诉事项立案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重大问题的处理报乡政府决定;(四)负责督办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诉案件的整改落实;(五)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六)协调、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第五条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投诉的方式和范围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通过电话、信函、上访进行投诉:(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的;(三)使用未经审核批准、备案、年检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的;第1页共3页(四)无《罚没许可证》的单位实施罚没行为的;(五)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的(不含五十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不含一千元)罚款而当场处罚或者当场处罚时不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六)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不出具或者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七)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暂扣物品时不出具合法手续和违法处理扣押财物的;(八)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